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黔学位〔2013〕49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执行管理的通知》(黔财编〔2017〕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根据贵州省有关科技政策、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遵义医学院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主要支持贵州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各类项目,包括研究生导师工作室、研究生工作站、研究生课程案例库、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重点课题、研究生科研基金立项课题、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研究生卓越人才、研究生精品课程、研究生教学成果奖等。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节俭高效”的原则,加强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确保项目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第四条 研究生院、财务处和审计处应加强对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每项项目周期,对项目负责人的财务开支进行检查、核实。
第五条 凡使用“项目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充分且合理使用。
第二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中所列项目支出,并达到合同书所规定的预期目标。
第七条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学、科研经费、业务费、劳务费、设备购置费、实验材料费和项目管理费等。
(一)教学、科研经费
在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用于教育创新计划项目涉及的相关课程、教材建设、科学研究,以及研究生自选学位论文课题研究等方面的专项支出。
(二)科研业务费
完成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必须开支的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培养研究生相关费用、专家劳务费、专家评审费、论文发表费、成果和专利申报费用、研究生实习、实践等专项业务支出。
(三)劳务费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日常办公费用、一般性加班劳务费等。总支出不大于周期内项目建设经费的15%。
(四)设备购置费
为完成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前期筹备、中期实施、后期验收及经验交流等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及设备等支出。
(五)实验材料费
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输包装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 “项目经费”拨款到位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需要到研究生院办理经费使用本(经费本注明课题起止时间)。财务处对每个项目设立明细帐进行管理。
第九条 5000元以下的实验耗材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即可报销。一次性支出超过5000元的科研用费,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需研究生院负责人审签;一次性支出超过10000元的,需项目负责人、研究生院负责人及分管研究生院的校领导审签;一次性支出超过20000元的,需再加审计处审签。一次性支出超过50000元的,需校长加签。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负责人需按照项目合同书,积极开展工作,合理按相关的年度经费使用要求,安排项目经费使用。
第十一条 在校研究生为项目负责人时,科研用费支出需研究生导师审签后,交由研究生院负责人审签。
第十二条 报销凭证的各种票据和报销程序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经、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符合项目合同书的约定,报销时应有项目负责人、验收人和经办人签字。
第十三条 若发现经费使用不当或超出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将停拨下一年经费。对问题特别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协作者和协作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研究生院将开展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工作,同时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对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经费不定期开展审计工作。根据中期检查和审计结果做出如下相应的处理:
(一)项目中期检查时,经费支出已达到50%,但研究尚未开展的科研项目,研究生院有权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合理的解释,对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者,研究生院有权对其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整改者,将中止其项目并冻结其经费。
(二)已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学校配套经费仍有科研经费结余的,可用于下一个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启动。
(三)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研究生院根据情节严重,采取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冻结经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执行过程中,需要完善本文件,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遵义医学院研究生院
2017年12月20日